征集部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征集开始日期:2021-07-08 18:24:39
征集结束日期:2021-07-21 18:24:39
状态: 已经结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新时代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促进全社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2018年12月,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全面部署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2019年2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7号),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重点,抓好工作落实。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中明确规定,“全面深入持久开展创建工作,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并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我市作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市”,为持续巩固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果,有必要研究出台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民族工作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确保工作长久坚持、效果长期巩固、形象长期保持。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征求《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如有宝贵的意见建议请于7月15日前反馈我委。
联系人:包宝新,8217257
传 真:8217630
附件: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方案
呼伦贝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
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方案
各旗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呼伦贝尔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呼伦贝尔军分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7号)精神,扎实推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促进全社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汇聚“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的强大合力,现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团结带领全市各族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日益巩固。2018年,我市被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市”,进一步巩固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稳固、各族人民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同时也要看到,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基层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载体方式不适应等薄弱环节。适应新时代发展历史方位,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是做好新时代我市民族工作的生命线工程和基础性工程。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秉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常态化工作机制。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坚持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坚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坚持正面引导,遵循社会团结规律,坚持齐抓共管,形成民族工作合力。突出创建主题,把握创建方向,深化创建内涵,提升创建水平,大力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的社会氛围,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五个认同”。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各项工作,呵护好“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三、全面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
(一)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组织领导。各旗市区党委、政府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各旗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体制机制,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委共同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抓好落实。推动建立市、旗(市、区)、乡镇(苏木、街道)、村(嘎查、社区)四级联创工作格局,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重心下沉到机关、社区、乡村、学校、企业、连队等基层单位,拓展到新经济组织,明确工作任务,改进工作方式,形成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合力。(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委,各旗市区党委、政府)
市直各部门要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融入中心工作,做到有方案、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人员、有经费,形成各部门协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政治责任,积极开展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学习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制定政策和开展工作时,统筹考虑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民族地区与全国全区同步实现现代化。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设,积极培育和选树各领域各行业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责任部门:市直各部门)
(二)持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和教育基地建设。树立抓基层、强基础的导向,坚持以基层为重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嘎查、示范乡镇苏木、示范旗(市、区)创建,选树一批可复制的区域类、行业类示范典型,形成各具特色的创建工作示范群体。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委每两年命名一批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并实施动态管理。认真总结推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通过开展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活动,形成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工作局面。在进一步完善全市既有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功能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利用各类博物馆和展陈场所,积极打造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逐步形成教育功能齐全,面向全社会公众开放的基地体系,充分发挥教育基地的主阵地和课堂作用。“十四五”期间,全市力争打造1个国家级、2个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每个旗市区至少打造1个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委,各旗市区党委、政府)
(三)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及旗市区党委、政府要定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享受同级劳模待遇。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的事迹和精神,组织受表彰的模范集体代表和模范个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先进事迹报告会,发挥好模范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部门:市委统战部、市民委,各旗市区党委、政府)
(四)积极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中讲好“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使广大群众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生活中体会多元和认同一体,积极参与到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中,使多元真正成为凝聚一体、认同一体、维护一体的要素和动力。积极搭建各族群众沟通交流的文化桥梁,增进共性、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推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注重发挥群团组织、文艺团体和社区联系基层广泛的优势,结合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和重大节庆活动,开展多样化的联谊活动、群众性文艺活动,增进各民族间情感交流,凝聚社会价值共识。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促进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提倡现代文明生活方式。强化全体公民日常行为规范,完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制度、职业规则、团体章程,将民族团结落实到日常生产生活当中,营造自觉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旅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民委,各旗市区党委、政府)
(五)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基层拓展。不断加强社区民族工作,推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以城乡社区为平台,从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文化娱乐等日常环节入手,积极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开展各族群众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逐步由空间嵌入拓展到经济、文化、社会和心理嵌入,形成密不可分的共同体,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持续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示范村(嘎查)工作,将创建工作融入社区村(嘎查)党建、精神文明、劳动保障、基层社会治理、人民调解、文化体育活动、人口与健康等工作。(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民委,各旗市区党委、政府)
(六)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水平。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深入学习宣传《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利用“两月一周”加大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坚持用法律规范民族关系,依法保障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底线思维,树立风险意识,积极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全面提升应急管理能力。(责任部门:市委统战部、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民委,各旗市区党委、政府)
四、常态化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一)常态化开展学校教育。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作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构建课堂教育、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多位一体的教育平台。中小学、职业学校、高校要开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课程,抓在经常、融入日常,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加强“军民共建民族团结示范校”建设,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七个一”活动,即每年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参加一次主题活动、学习一个典型模范、讲述一个主题故事、学唱一首主题歌曲、撰写一篇主题作文、参观一次主题展览。(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民委、呼伦贝尔军分区、呼伦贝尔学院、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扎兰屯职业技术学院)
(二)常态化开展干部教育。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学习。市、旗两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要把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干部培训的基本课程。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每年的民族政策宣传月,积极开展面向党员干部的民族理论政策知识问答、主题宣传等活动。新闻媒体、窗口单位、服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内党员干部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培训。(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委,各旗市区党委、政府)
(三)常态化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向基层拓展,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要做到“四个一”,即学一次政策理论、做一个宣传标牌、订一份学习资料、树一个模范典型。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要依托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监管企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以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面向各族群众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市、旗两级文联要鼓励各民族文艺工作者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创作一批体现时代特征、富有地域特色、深受群众喜爱的文艺作品。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积极打造民族团结进步文化精品、影视作品。(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文旅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各旗市区党委、政府)
(四)常态化开展媒体宣传。发展壮大民族团结进步的网上舆论阵地,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扩大中国特色民族理论创新成果和中华优秀文化精神产品网上传播,切实把互联网空间建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平台。市、旗两级主流媒体要常态化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网络平台的宣传阵地作用。在呼伦贝尔日报(蒙汉文版)、呼伦贝尔广播电视台(蒙汉语频道)开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栏,加强全媒体产品策划,进一步加大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传播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好声音。充分发挥新媒体特别是“两报三端四网五微”作用,讲好民族团结进步故事。各级党政机关门户网站要开辟民族团结进步专栏,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市委网信部门要做好涉及民族因素舆情监测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分析、评估、研判,健全网络舆情管控引导机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涉及民族因素舆情引导工作。(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广局、市民委,各旗市区党委、政府)
(五)常态化开展政策研究。大力培养民族理论政策人才,建立人才库,为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协调党政机关、党校(行政学院)、各高校及社会智库力量,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政策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呼伦贝尔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理论研究,形成实践指导性强、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民族工作部门要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研究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课题,形成研究成果,强化研究成果运用,为市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呼伦贝尔学院、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扎兰屯职业技术学院、市人社局、市民委)
五、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建立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考核体系,发挥好考核工作的指挥引导作用。适当增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在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中的赋分权重。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考核推选机制,原则上各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只能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中产生。
(二)健全督促检查机制。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决策部署和民族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追责问责。切实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各级人大代表视察、政协委员调研内容,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三)完善工作保障机制。配齐配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队伍,加强专业化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创建工作队伍。市本级及各旗市区要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各地区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与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以创建工作助推经济社会发展。